玉马科技: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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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以及《山东玉
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
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
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
化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
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
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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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自身名义设立套
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
值的资金规模,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
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
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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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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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组织建立领导小组。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风控小组;
  (二)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授权范围内审批具体的套期保值实施方案;
  (四)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
管理控制;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七)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八)行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职责。
  领导小组应当确保公司开展的各项套期保值业务严格限定在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
人员组成由领导小组确定。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场研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具体的套期保值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跟踪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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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
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
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风控小
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
  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套期保值计划或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
常进行;
  (四)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实施方案;
  (五)核查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六)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可以直接向
董事会汇报;
  (七)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风控小组成员不得与工作小组成员交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由
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
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尽最大的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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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被授权人将自动不再享有被授
权的一切权利,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领导小组应及时变更被授权人。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制定流程、套期保值实施
方案审批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计划的制定流程: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研究,起草套期保值计划建议方案
并报领导小组审批。风控小组应确认建议方案中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是
否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该等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
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需与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司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实施方案审批流程为: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工作小组根据公司
实际业务情况制定具体的套期保值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
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实施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
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实施方案执行流程为:
  (一)工作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根
据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二)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其要求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
据、信息及服务。
  (三)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
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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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五)风控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工作小组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
值实施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必要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慎重选择经纪公司及有关
金融机构;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套期保值实施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进行风险测算,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进行动态风险测算,对资金风险、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
险进行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套期保值交易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交易
员应优先选择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二)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
法规及套期保值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交易操作。交
易员应亲自操作并严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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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进行
内部风险报告并及时作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工作小组应立即报告
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
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领导小组应按照本制度
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等适格对象报告。根据
有关适用法律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经纪公司或有关
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员
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实施方案;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
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风控小组要会同工作小组及时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
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如
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套期保值风险
处理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小组负
责人,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
尽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
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
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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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公司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
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有关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在披露
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
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
够通过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
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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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有关适用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冲突的,以有关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并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生效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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