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伟明)
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高
新”)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坚守独立性原则,以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优势,在
公司法人治理、合规运营、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审核等方面履行监督与专业咨询
职责。现就 2025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向全体股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
张伟明,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法
律硕士,现任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
任长春客车厂技术员,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吉林首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法律专业判断,不存在任
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坚持合规为先的原则,提前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法律文件,深入分析议案的合规
性、合法性及法律风险,全年亲自出席全部 8 次董事会会议,无委托出席、缺席
情况,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列席全部 3 次股东(大)
会会议,认真听取股东对公司合规运营、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保障股东的合
法权益。
在董事会表决中,本人基于法律专业判断,对各项议案的法律合规性、决策
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重点关注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防控,对所有审议议案
均投出赞成票,未提出反对或弃权意见,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 出席次数 召集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战略决策委员会 3 3 0 0
提名委员会 2 2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0 0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年度内牵头组织提名委员会的全部会议,主
持审议公司董事补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调整等提名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组织委员会成员形成专业审议
意见提交董事会;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我积极参与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等事项的审议,同时从法律合规视角对相
关决策方案进行审慎研判,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合规保障;作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积极参与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听
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并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等事项,从法律角度审核方案的合规
性与条款的严谨性。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委托出席情况。会议审议了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本人结合法律专业知识,对
议案涉及的法律主体资格、合同条款、决策程序、合规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与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层充分沟通,就相关事项的法律合规性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确保相关事项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运作,防范法律风险。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等特别职权。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本人始终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为履职核心,通过多种合法渠道与中
小股东保持持续沟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针对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合规运
营、信息披露等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专业、细致的解答,及时传递公司合规运营
信息;在审议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重点关注事项的法律程序合规性
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确保相关决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配合及现场履职情况
利:公司法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向本人提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所需
的法律文件、议案法律说明、法律意见书等资料,主动汇报公司合规运营情况、
重大法律事项进展等信息;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本人的合规监督工作,对本人提
出的法律风险问题及时作出解释,对本人提出的合规体系优化建议积极研究落实。
本人全年通过专程合规调研、参会间隙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现场履职工作,
累计现场履职天数已满 15 天。同时,本人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公司
法务、合规相关负责人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掌握公司法律合规动态,确保合规
监督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与任职资格审核情况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牵头审核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补选、高级管
理人员聘任/调整等提名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法律合规记录、专业能力、
履职经验等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关注候选人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任职禁止
情形、是否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处罚、是否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履职能
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提名过
程公开、公平、公正;所有候选人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任职禁止情形,
其教育背景、从业经历、专业能力与所任职务相匹配,能够胜任公司相关管理工
作,符合公司法人治理与经营发展的需要,本人对所有提名事项均出具了同意的
审核意见。
(二)关联交易法律合规性审核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法律合规性进行重点审核,逐一核查关联
方认定的准确性、年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公司关联方认定清晰、准确,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执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
面确认意见。此外,公司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相关要求,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自查的实际情况,公司现行的内部
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有效,能够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25 年度的
审计相关工作。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年度内参与审核了《2024 年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结算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薪酬金
额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考核结果相匹配,薪酬发放的财务核算合规,兼顾
了激励性与约束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未来履职计划
尽责、客观公正的履职原则,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认真履行合规监督、专业
咨询、提名审核等职责,全面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公
司法人治理、合规运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的专业法律监督作用。全年履职过程中,本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完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合规运营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经营
管理层能够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恪尽职守、勤勉履职,聚焦公司法律合规与法
人治理核心工作,持续加强对资本市场新法律法规、生物医药行业监管新规、上
市公司治理最新要求的学习,提升自身法律专业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合规运
营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