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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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
交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
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
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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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要求,若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进行保密,并要求对
方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且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
(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董事会秘书核准
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
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单位
及/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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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
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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