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为了加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
策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
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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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担保可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
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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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
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
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
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
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
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
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
(一)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公司应将债务
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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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和信息披露: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
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应指派专人建立并保管对外担保台账,对提供担保单位、金
额、到期日等信息进行记录;
(三)对于重要的担保单位,需由对方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每年至少两次由
财务管理部或委派人员对其经营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四)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
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五)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六)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清理检查,并定期与
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
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
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持续关注: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
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
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整理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含被担
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
经营停顿,资不抵债等)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在担保到期前一个月,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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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义务或提前安排续保事宜。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签署担保合同
或作出担保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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