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
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成
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
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由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
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同发展与独立运营原则。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下,各子公司应当实
现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并在不影响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依
法独立行使各项权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平等法人关系原则。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或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享有子公司资产收益、重大事
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等权利;对各子公司享有控制、指导、监督、审
计、考核权。
(三)规范运作原则。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
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
息披露、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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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
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
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
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如向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提名或推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
意见和表决的管理,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公司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
控制架构。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
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其章程约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
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
会(或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能
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
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
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
投资、收购兼并、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收
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
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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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作为股东代表
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
管,相关重要文件应报公司总经办备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规定及投资文件的约定推选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商、报董事长决定。委派
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
或推荐人员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董事
会只设董事的,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应由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 1-2 名监事的,监事由公司推荐的人
选担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其任职期间,接受公
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内审部的监察。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接受公司的管理,依法行使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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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
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
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
者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合再担任该职务的,由公司批准后撤换。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事先应向公司汇报并经公司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工作、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
考核,目标责任人为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鼓励子公司创
造超额业绩,设立超额利润奖作为年度绩效奖金的组成部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对子公司进行考核,公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员工积极性、创造
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报公司
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应以精干、高效、成本节约为原则,进行
设置与调整,报公司总经办备案。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
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
理,实施业务指导、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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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
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必须接受公司委托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定期报送营运报告、产销量等管
理报表,营运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
司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
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采取
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签批。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子公司财务人
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或子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
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
账外账和其他账户。
第三十条 子公司购买、建设或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应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
分考虑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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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授权范围内,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财务管理部开展银行借款、票据、信用
证、融资租赁等形式的融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
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 经营和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子公司的经营、投资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公司
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安排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计划。
第三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干预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
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
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被授权的职能部门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相关事项进展。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
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
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发生任何
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不得进行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的风险投资。子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对内项目投资。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等原则,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收
集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讨论研究;
(三)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有)、股东会(或有)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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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汇报项目
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项目投资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及
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义务:
(一)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四)子公司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决议
(决定)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报送公司董事会
秘书,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一)重大日常经营交易合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
(二)重大非日常经营交易合同(买卖资产、借贷、委托管理、赠予、承包、
租赁、许可、债权债务重组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财物损失、资产减值、触发担保条款等);
(五)诉讼、仲裁事项;
(六)行政处罚;
(七)政府补助;
(八)其他对公司经营或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的标准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
披露相关制度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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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可
以确定其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结合
其具体情况,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
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
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
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
事长(董事)、总经理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
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
真遵照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比照适用本
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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