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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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年4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
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
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
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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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解聘和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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