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 授权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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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成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
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对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司日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为公司总经
理,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
  第九条 对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之决策权限如下:
  (一)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事项(根据《上市规则》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
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
免披露的除外)的重大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及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及
相关制度应由股东会审批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长:除本条第(一)(二)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
事项决策授权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可在其权限内将部分权限授予总经理。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同时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执行;涉及对外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应同时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同时适用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
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
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
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停职、降职直至解除职务并赔偿损
失。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
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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