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经
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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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
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重大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
将有关信息向证券部报告,并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
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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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当日常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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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多少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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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产的 30%;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
间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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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
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
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
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
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
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
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
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
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证券部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
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
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
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相关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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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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