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
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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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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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
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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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
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
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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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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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公司大股东的,还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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