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本人姚宁,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博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中电飞
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LG 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8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 年 6 月创立北京易后台财税科技
有限公司,2016 年 6 月至今任该公司 CEO。2021 年 5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及表决情况
方式召开,7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年度股东会1次,临时股东会3次。本人出
席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届次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次数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届次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次数
第八届 姚宁 8 8 0 0 2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召开之前均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
策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运作和经营情况,就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
易和投融资等各方面情况,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认
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议案发表声明和意见;在会议上积极参与
讨论,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
科学决策与治理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
决权;我对董事会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共
三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运作
规范。2025年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通讯表决方式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3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如下: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2025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审计委 提名与薪 战略与投 审计委 提名与薪 战略与投 缺席
姓名
员会 酬委员会 资委员会 员会 酬委员会 资委员会 (次)
姚宁 是 是 否 6 3 0 0
权情况。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议案经认真审议均表示同意,没有反对和弃权情况。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在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我与公司管理层、负责审计的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听
取公司管理层、会计师关于业绩情况和审计情况的汇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审
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年审工作计划达成了一致意见。
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电话、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
意见建议向我转述和交流。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并对
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核查,积极
关注公司发展,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累计工作时间已达到法定要求。
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使独立董事能及时深入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在此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董事会相关议案作出独立判断,并对公司相
关业务提出合理性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六)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对公司 2025 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
审查,对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的议案》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对外融资,支持公司发
展。担保费费率不高于 0.6%,接近市场担保费率的低限,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
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
的议案》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华远集团提供周转资金
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资金使用费收取原则合理,不存
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关联交易定价方
式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对公司的担保事项、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必要查验,认为2025年度公司的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事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
职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继续严格按照董事会审核通过的薪酬标准执行。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了
《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启动2025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
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5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
我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程序合规,中兴华具备证券期货业务
执业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
的工作需求,同时具备充分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
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记录良好,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
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75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亏损,公司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综合考虑了
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八)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信息敏感期以及资本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基于对公
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履行
承诺,更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控股股东将原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6年2月6日,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我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延期事项符合实际情况,增持计划的变更方案合
法合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以前年度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做出的承诺均已及时履行。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我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
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我始终保持与公司信息来源部门的交流和沟通,促使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