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包
括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并确保公开、公正、
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
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
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管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二)内部董事:应根据其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另行领取
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及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
考核基础,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中长期专项奖金等,具体按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任
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一)公司如发生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对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体系。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
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管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五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