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龙马: 福龙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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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龙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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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龙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报
备登记。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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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
责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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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龙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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