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常相坤先生,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曾任范县一
中教师,现任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2023 年 12 月 20 日至
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
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均亲自出席各项会议。凭
借自身专业优势与经验,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与治理状况,参会时认真听取管
理层汇报,积极提出合理建议与建设性意见,并审慎细致地审议各项议案、慎重
行使投票权,有效监督公司运作的合规性,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工作细则要求勤勉履职。报告期内,本
人积极参与定期报告、内控报告及审计机构选聘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实时跟
踪年报审计的总体安排与关键进展。在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主动与年审会计
师保持密切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地探讨,有效
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监督职能。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推进情况。报告
期内,通过定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公司内审工作的整体进
度与完成质量;在年报审计期间,本人会同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与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年审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实时跟进审计进展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同
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提交审计报告,确保公司年报资料能够及时、准确地
对外披露,切实保障了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多次实地考察,并借助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契机,深
入调研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果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同时,
通过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
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持续关注外部环境与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与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为本人履职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情
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只发生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
的情形,除此以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未发
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的财务会
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核,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了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
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本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
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五)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审核,认为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
在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秉持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积极投身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之中,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保障了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为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常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