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刘峰先生,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
导师。1992 年至今任教于山东农业大学,现兼任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
委员会委员,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园艺病虫害防治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化学化工
学会农药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农药学学报》编委。202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
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于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进行全面、深入地审阅与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与探讨,同时独立、客观地行
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规定召集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考核及发放情况进行审查,切实履行
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章程》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规定出席委员会日常会议,对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充
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积极、深度地融入公
司各项事务。通过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股东会等现场
会议,并结合日常的电话、微信、邮件沟通及现场考察等多元化方式,本人全方
位、及时地掌握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为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公司也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公司
认真组织准备、及时传递会议资料,并与本人及时、充分沟通背景情况、决策依
据,征求、听取本人意见与建议,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支持及便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情
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只发生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
的情形,除此以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未发
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审核,认为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
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考核体系及相关岗位职责等实际情况,
并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相关业
绩考核和薪酬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水平及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
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
在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秉持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积极投身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之中,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保障了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为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