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6-02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
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
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6〕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
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龚保峰、何志峰:
经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
司),潢川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潢川发投)、信阳市
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新兴华)、信
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兴股权),许
水均、张勇、龚保峰、何志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5 年 11 月 28 日,华英农业
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潢川发投转款 2000 万元,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偿还,公司未及时披露,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
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8 号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潢川发投作为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8 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许水均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龚保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何志峰
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
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二是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鼎新兴华、广兴股权、许水均、张
勇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对
于现有的同业竞争问题,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36 个月内,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到期,许水均控制的广
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张勇控制的贵港市杰隆羽绒有限公司与华
英农业的同业竞争问题未能如期解决,鼎新兴华、广兴股权、许水均、
张勇违反了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许水均、张勇、鼎新兴华、广兴股权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英农业、潢川发投、鼎新兴华、广兴股权、许
水均、张勇、龚保峰、何志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司因审批环节未准确判断收款人性质,导致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知悉后立即督促整改,关联方已于 2025 年
实质影响。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专项
核查与整改机制,要求关联方及时返还相关款项,并严肃追究内部管
理责任。公司已同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开展合规专项培训,进
一步筑牢规范运作防线。
针对《决定书》指出的违反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深刻
反省,已及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问题,并将严格按
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