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或“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立信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
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
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
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
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从业人员
总数 9,9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
立信 2025 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6.72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9 家。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71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为 10.50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 被诉(被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仲
诉讼(仲裁)结果
裁)人 人 事件 裁)金额
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为由对金亚科技、立信
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权人
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金亚
金亚科技、周旭 尚余 500
投资者 2014 年报 科技对投资者损失的 12.29%部
辉、立信 万元
分承担赔偿责任,立信所承担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
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
效判决均已履行。
部分投资者以保千里 2015 年
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
以及临时公告存在证券虚假陈
述为由对保千里、立信、银信
评估、东北证券提起民事诉讼。
立信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有权
人民法院判令立信对保千里在
保千里、东北证 2015 年重组、
投资者 券、银信评估、 2015 年报、 1,096 万元
为对保千里所负债务的 15%部
立信等 2016 年报
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胜
诉投资者对立信申请执行,法
院受理后从事务所账户中扣划
执行款项。立信账户中资金足
以支付投资者的执行款项,并
且立信购买了足额的会计师事
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足以有效
化解执业诉讼风险,确保生效
法律文书均能有效执行。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7 次、监督管理措施 42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涉及从业人员 151 名。
(二)项目信息
注册会计师 开始从事上市 开始在本所 开始为本公司提
项目 姓名
执业时间 公司审计时间 执业时间 供审计服务时间
项目合伙人 冯万奇 1997 年 2001 年 2013 年 2024 年
签字注册会计师 宋金元 2017 年 2015 年 2017 年 2021 年
质量控制复核人 于长江 2006 年 2006 年 2013 年 2024 年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冯万奇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宋金元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于长江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核相关材料,结合立信在
以往审计工作中的沟通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续聘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立信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审计指引》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同时对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在执行审计工作
的过程中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
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审慎履行了审计职责,对
年审事项形成如下意见:
(一)财务审计
立信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立信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王子新材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内控审计
立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
立信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
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王子新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营业收入扣除情况鉴证
立信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王子新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
除情况。
(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往来的专项说明
立信对公司《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所载信息与审计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四、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总体评估
综上,2025 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开展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
资质和能力,不存在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不利因素,相关审计工作人员具备相应
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在公司 2025 年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已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
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按时完成公司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报告客观、
完整、清晰,确保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特此报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