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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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和健全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
因及合理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二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
主营业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
回报计划。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
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四、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
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
改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
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
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
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
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
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
划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
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
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百分之二十。
  六、其他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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