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
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
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
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
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
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
简称“中兴华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人数 532 人。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
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
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政监管措
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3 次。43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5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人次、
纪律处分 6 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询问与讨
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
了上述议案。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
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
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均由合伙人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也由资
深审计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围绕公司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
核算、资产减值等。
中兴华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审计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就相关审计
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
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
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听
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
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
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
为中兴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
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五、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认为中兴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
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
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地履
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卜 华:
袁朝春:
杨景卓: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