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徐先梅女士、孔晓燕女士、戴晓滨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核查、
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徐先梅女士、孔晓燕女士、戴晓滨先生的任职
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
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
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
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