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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H0009 号
致: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予以认证;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 1558
号太湖雪丝绸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毓芳女士主持。本次
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 15:00。经查验,
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
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合计 3 人,代表股份 49,172,41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04,2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湖之锦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49,17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