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详情见公司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开。
议室。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9,865,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数 合 计 为 80,370,7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09,049,071 股 的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8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826,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9,049,071 股的 9.01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程爽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730,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9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6%。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0,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反
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34,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9,692,499 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6%。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864,9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26,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09,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反
对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134,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71,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6%。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0%;反
对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浙江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曹马涛、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曹侠淑、缙云县众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永回避表决。
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93,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28%;
反 对 18,900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股 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1923% ; 弃 权
份总数的 2.18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93,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49%。
关联股东浙江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曹马涛、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曹侠淑、缙云县众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永、柴爱武回
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26,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26,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浙江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曹马涛、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曹侠淑、缙云县众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永、柴爱武回
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佳莉律师、程爽律师对
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