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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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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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15:3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安排。
议由董事长胡志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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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的 73.31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47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2.699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28,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6130%。
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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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0223%;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9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
表决结果:同意 75,08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1019%;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9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75,0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4490%;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707%;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3%。
表决结果:同意 75,0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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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863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57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
表决结果:同意 75,0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1306%;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962%;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2%。
表决结果:同意 75,08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694%;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3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75,08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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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703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9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75,0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8631%;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096%;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4%。
表决结果:同意 75,0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1497%;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9 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他议案
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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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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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邵 斌
刘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