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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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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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长律见字第 20260421-1-5 号
致: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军信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
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
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
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14:30
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
时,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
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5 人,代表股份
其中:
(1)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04,53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21%。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50,806,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6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96 名,代
表公司股份 11,904,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144,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3%;
反对 372,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2%;弃权 396,79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116,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4%;
反对 401,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3%;弃权 395,29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991,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2%;
反对 780,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7%;弃权 141,29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1,789,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5297%;反对 780,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50%;
弃权 141,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066,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4%;
反对 688,0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2%;弃权 159,6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93,4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953%;
反对 775,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40%;弃权 72,79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7%。其中:关联股东戴道国(系公司董事长,
持有表决权股份 30,256,316 股)、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44,010,917 股)、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表
决权股份 41,530,286 股)、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表决权
股份 5,168,666 股)、戴敏(持有表决权股份 1,912,050 股)、戴晓国(持有表决权
股份 600,600 股)、戴道存(持有表决权股份 601,020 股)、冷昌府(持有表决权
股份 300,300 股)、何英品(系公司副董事长,持有表决权股份 23,754,217 股)、何
俊(持有表决权股份 896,700 股)、冷朝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持有表决权股
份 3,433,500 股)、胡世梯(系公司董事,持有表决权股份 3,926,797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4,293,4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953%;反对 775,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1240%;弃权 72,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186,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9%;
反对 570,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4%;弃权 156,09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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