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07: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邦
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
区水道镇金政街 11 号公司 1 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45,788,63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610%,其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收市以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25,282,14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26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6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506,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43,088,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18%;反对 2,094,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06,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11%;反对 2,094,14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21%;弃权 606,3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8%。
  表决结果:同意 643,116,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62%;反对 1,993,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34,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701%;反对 1,993,54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5%;弃权 678,433 股,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4%
  表决结果:同意 643,006,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93%;反对 2,121,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24,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351%;反对 2,121,34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48%;弃权 660,3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1%。
  表决结果:同意 643,161,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31%;反对 2,066,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78,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69%;反对 2,066,0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52%;弃权 561,4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78%。
  表决结果:同意 642,917,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54%;反对 2,254,3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635,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001%;反对 2,254,33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33%;弃权 616,544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6%。
  表决结果:同意 642,983,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56%;反对 1,991,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01,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195%;反对 1,991,34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8%;弃权 814,0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96%。
  表决结果:同意 642,985,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60%;反对 2,025,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03,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312%;反对 2,025,14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弃权 777,8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1%。
  表决结果:同意 642,973,0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40%;反对 1,913,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690,8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696%;反对 1,913,4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1%;弃权 902,144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93%。
  表决结果:同意 642,933,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78%;反对 1,948,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650,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751%;反对 1,948,1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3%;弃权 907,3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46%。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7,318,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84%;反对 7,656,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36,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40%;反对 7,656,87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388%;弃权 813,5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7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阳光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邦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