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6-015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周二)下午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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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0 人,代表股份 326,860,8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13%。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现
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昊、张琦出席
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份 10,480,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9%。
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同)共计 335 人,代表股份 10,831,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341%。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26,436,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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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8702%;反对 3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6,8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35%;反对 3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33%;弃
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2%。
表决结果:同意 326,495,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81%;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8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65,3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36%;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04%;弃
权 8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
表决结果:同意 326,490,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67%;反对 2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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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60,8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20%;反对 2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8%;弃
权 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2%。
表决结果:同意 326,327,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68%;反对 4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7%;弃权 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7,4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734%;反对 4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1%;弃
权 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05%。
表决结果:同意 326,490,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66%;反对 2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8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60,342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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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74%;反对 2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8%;弃
权 8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8%。
表决结果:同意 326,434,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96%;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1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4,9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9%;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04%;弃
权 1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7%。
表决结果:同意 317,984,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2845%;反对 8,794,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5%;弃权 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5,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09%;反对 8,794,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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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2%。
表决结果:同意 10,203,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2046%;反对 5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7%;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03,3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046%;反对 5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7%;弃
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7%。
该议案关联股东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胡智彪、胡智雄、胡浩
亨、胡敏超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18,093,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3178%;反对 8,684,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0%;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4,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63%;反对 8,68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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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820%;
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7%。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389,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57%;反对 3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弃权 8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9,2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40%;反对 3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2%;弃
权 8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8%。
本次会议除表决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 3 名独立董
事的《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昊律师、张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本次年度股东会,对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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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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