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6-027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并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
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份 166,826,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07%(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49,515,570 股,系公司总股本 365,527,970 股减去股权登记
日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16,012,400 股计算得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719,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68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42,106,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472%;
总数的 12.0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42,106,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047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763,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790,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78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2,066,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
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800,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2,080,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
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767,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7%;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2,047,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09,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7%;
反对 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2,052,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
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
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沈辉律师、李明健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
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