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达证字[2026]第 0056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李辉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召集、
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
披露。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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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31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
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
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
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人
的资格、公告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9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68,220,586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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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3)、《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关于续聘
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 2026 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 2025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6)、李晓(6.01)、李光荣(6.02)、秦兵(6.03)、
张军强(6.04)、徐晓芳(6.05)、尹雯 (6.06)、郭海兰(6.07)、张菀洺
(6.08)、汪勇(6.09)、郑联盛(6.10)、《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的议案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0)。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为(7)、(8),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含本数)通过为有效。本次股东会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5、6、7、8、9、1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议案:6.01、6.02、6.06,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 6.01 回避表决股
东:李光荣、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议案 6.02
回避表决股东:李光荣、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议案 6.06 回避表决股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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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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