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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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浙江亚太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会议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会议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13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1399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法律意见书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股份 317,833,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27%;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85 人,代表股份 42,525,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3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7,359,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7,430,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7,421,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6,846,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18,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15%;反对 3,5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4%;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7,721,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21,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90%;反对 3,49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04%;弃权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5,54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5,520,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58,881,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29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19%;反对 2,9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7%;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5,548,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 4、5、9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上述第 9 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基于审慎
性原则,上述第 5 项议案亦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吕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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