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刘翰林、许文才、陈相瑜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翰林、许文才、陈相瑜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
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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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