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制定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以下简称“本
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
稳定性的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
发展;
(5)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每年付息一次。股息期间的
计算方法按优先股发行方案规定执行。
(2)票面股息率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
方法按优先股发行方案规定执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公
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
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优先
股股息的派发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涉及优
先股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
具体实施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
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
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4)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
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
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5)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
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
?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未实现业绩承诺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
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
(6)公司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
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可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7)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
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
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
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如公司分红预案与公司分红政
策不一致时,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三分之二以
上的表决权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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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