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26-021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修订及发布的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准则变更
[2025]32 号,以下简称“19 号解释”),其中关于“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
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
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的规定自
(二)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以上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25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
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
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
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
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
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
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
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
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
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
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
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
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
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二)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
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
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
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
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
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
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
务影响等信息。
(四)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
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
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
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一)会计处理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
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
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
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
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
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
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
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
所有结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
表数据。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
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
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
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
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
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
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
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
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
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
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
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
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
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
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二)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
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
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
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
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
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
表数据。
露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
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
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
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
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计委
员会认真审阅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并形成如下审阅意见: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