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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
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2 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
(5)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6)人员信息: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兴华合伙人数量 111 人,注
册会计师人数 48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76 人。
(7)业务信息:北京兴华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83,747.10 万元,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 59,855.11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4,467.70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
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 19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等。其中本公司同
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 家。
北京兴华已足额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
低于 1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责任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
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二审
判决北京兴华赔偿 808 万元,北京兴华已全额赔付。
北京兴华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北京兴华共有 2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9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马云伟
京兴华执业,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 3 份。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盛杰
京兴华执业;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时彦禄
在北京兴华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超过 10 家。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
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
北京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
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北京兴华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管理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
了专项说明。
经审计,北京兴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北京兴华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兴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
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
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经评估,公司认为:北京兴华资质合规有效,其在 2025 年度执业过程中严
格恪守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
构法定职责,按期完成公司 2025 年度各项审计工作。执业期间未发生损害公司
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审计操作规范有序,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客观完
整、清晰准确、及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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