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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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完善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股
东意愿与要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对
利润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具体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
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有权部
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
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关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除现
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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