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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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26-019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
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
果为准。
   (1)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上述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52人,代表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106,570,08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0.1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5,98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8185%。
   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议案均为普通
决议事项;
    《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议案7为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关联股东姜维利、何欣、浦江川、赵士春回避表决,且关联股
东均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决议:
  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111,71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84%;反对7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31%;弃权13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含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制度规范运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进一
步加强内控管理,努力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为公司快速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
基础。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1,603,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641%;反对81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74%;弃权13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
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现同意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长
结合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市场行情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情况:同意 111,755,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8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065%;反对6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50%;弃权13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姜维利、何欣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50,649,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74%;反对87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60%;弃权17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姜维利、何欣、浦江川、赵士春、刘宝琦回避表
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984,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989%;反对91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26%;弃权13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1,586,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1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858%;反对83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23%;弃权137,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586,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16,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858%;反对 83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56%;弃权 13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5%。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51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7,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4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252%;反对 90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30%;弃权 137,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8%。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姜维利、何欣、浦江川、赵士春回避表决。
  基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明德软
件2026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27,502,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4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17%;反对 7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98%;弃权 13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春景、聂若渐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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