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6-036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400,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2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80,64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9532%。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
表决情况:同意 111,949,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99%;
反对 86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9%;弃权 270,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49,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0908%;反对 86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74%;
弃权 27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618%。
。
表决情况:同意 112,01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74%;
反对 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1%;弃权 22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14,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2368%;反对 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29%;
弃权 2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503%。
。
表决情况:同意 111,93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9%;
反对 92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9%;弃权 2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6,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8532%;反对 92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212%;
弃权 2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256%。
。
表决情况:同意 111,811,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75%;
反对 1,044,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9%;弃权 22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11,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7.6545%;
反对 1,044,7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17%;
弃权 2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538%。
。
表决情况:同意 112,012,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2%;
反对 79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5%;弃权 2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12,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1928%;反对 79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32%;
弃权 2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040%。
。
表决情况:同意 112,012,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1%;
反对 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1%;弃权 227,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12,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1911%;反对 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29%;
弃权 2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9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071,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77%;
反对 736,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3%;弃权 272,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71,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2385%;反对 736,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45%;
弃权 2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970%。
。
表决情况:同意 112,01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5%;
反对 83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8%;弃权 227,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17,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2773%;反对 83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67%;
弃权 2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960%。
表决情况:同意 111,912,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66%;
反对 94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2%;弃权 2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12,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4289%;反对 94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55%;
弃权 2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2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陆维森律师、陈特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
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