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1: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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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17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四会
富仕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
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富仕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4月
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因工出差不能亲自到会,由副董事长黄倩怡女
士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等人员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共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544,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8.89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991,4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5,553,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5%(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
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
议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
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215,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6516%;反对3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83,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94%;反对3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4556%;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0%。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5,560,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0422%;反对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5723%;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0.38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60,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22%;反对3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723%;弃权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6%。
  表决结果:同意94,20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99.6459%;反对3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78,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381%;反对32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283%;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
  表决结果:同意94,214,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6512%;反对3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83,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27%;反对32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4759%;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5%。
  表决结果:同意94,213,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6493%;反对3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81,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922%;反对3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063%;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     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黄亚平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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