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关于温州宏丰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1: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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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G20230461-09 号
致: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广新律师、祁辉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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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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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
已达到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14:30 在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瓯锦大道 5600 号温州宏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6-16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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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5 人,代表股份 169,851,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6,620,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52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3,231,2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2%。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 人,代
表股份 3,231,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2%。
  (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德恒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 2 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
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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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68,3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20%;反对 124,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7,7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3211%;反对 124,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8530%;弃权 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28,0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71%;反对 64,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07,4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1687%;反对 64,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0054%;弃权 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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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28,0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71%;反对 64,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07,4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1687%;反对 64,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0054%;弃权 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62,5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85%;反对 147,2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1,9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1416%;反对 147,2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5555%;弃权 4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2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70,0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0%;反对 141,6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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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9,4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3737%;反对 141,6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822%;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86,6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27%;反对 125,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66,0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8874%;反对 125,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8840%;弃权 3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86%。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晓、林萍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 166,613,612 股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
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0,9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5984%;反对 167,1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3,9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845%;反对 167,1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1714%;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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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86,6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27%;反对 125,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66,0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8874%;反对 125,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8840%;弃权 3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8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9,6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10%;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9,0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7424%;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3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3,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3%;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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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2,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505%;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981%;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3,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3%;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2,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505%;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981%;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3,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3%;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2,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505%;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981%;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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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3,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3%;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2,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505%;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981%;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2,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7%;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1,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195%;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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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1,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1%;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0,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886%;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2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3,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3%;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2,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505%;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981%;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3,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3%;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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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2,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505%;反对 161,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981%;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63,5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1%;反对 141,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2,9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1725%;反对 141,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76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64,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7%;反对 141,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3,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2004%;反对 141,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760%;弃权 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弃权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3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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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2,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7%;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1,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195%;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2,2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6%;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1,6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133%;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2,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7%;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1,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195%;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2,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7%;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1,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195%;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3,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6%;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3,3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659%;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5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62,5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85%;反对 142,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1,9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1416%;反对 142,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07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专项账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2,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7%;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1,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195%;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42,4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7%;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1,8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5195%;反对 162,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0290%;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分别向董事会提交《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李广新
                     见证律师:
                                祁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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