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蓉)意字第 09 号
致: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四川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科智路 1369 号公司南楼 7 楼 A718 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决议。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南楼 7 楼 A718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史志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49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540,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724%,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20,29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1877%。
的股东共计 24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019,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42,4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57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
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57,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6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02%;反对2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35%;弃权4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0463%。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5,856,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58,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69%;反对2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75%;弃权4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0856%。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46,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8,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000%;反对2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2734%;弃权4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26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780,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83,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17%;反对3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8417%;弃权4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26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39,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1,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86%;反对2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4504%;弃权4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121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2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31,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510%;反对27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8280%;弃权4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12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林 祥
______________
魏 麟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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