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艺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27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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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高邮市凌
波路 33 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邹伟
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
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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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股份数为 140,942,0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6809%。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702,4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624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
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6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45,644,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50.3051%。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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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同意 145,427,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18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7%。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45,426,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0%;
反对 18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5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45,42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5%;
反对 18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弃权 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45,426,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6%;
反对 18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3%。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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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45,424,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8%;
反对 18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1%。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45,429,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4%;
反对 17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6%;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45,39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3%;
反对 211,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弃权 3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4%。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45,559,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7%;
反对 4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4,7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32%;反
对 18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60%;弃权 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809%。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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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7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72%;反
对 18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5%;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013%。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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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杨学良
张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