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 ;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
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贤路 3655 号正泰启迪智电港 A3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南
存辉主持召开。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0,641,24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54.5381%。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25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295,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8%。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83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0,839,551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208,483 99.9465 642,630 0.0471 86,000 0.006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7,083 99.8988 641,830 0.0470 738,200 0.054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6,083 99.8987 641,430 0.0470 739,600 0.054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7,283 99.8988 641,230 0.0470 738,600 0.054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8,383 99.8989 638,630 0.0468 740,100 0.054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8,183 99.8989 638,830 0.0468 740,100 0.054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3,983 99.8985 642,830 0.0471 740,300 0.054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1,383 99.8984 642,830 0.0471 742,900 0.05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2,283 99.8984 642,830 0.0471 742,000 0.05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1,383 99.8984 642,830 0.0471 742,900 0.05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0,583 99.8983 643,230 0.0471 743,300 0.054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49,983 99.8982 643,230 0.0471 743,900 0.054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197,583 99.9457 641,830 0.0470 97,700 0.007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201,283 99.9460 639,230 0.0468 96,600 0.007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201,683 99.9460 639,230 0.0468 96,200 0.007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203,083 99.9461 639,130 0.0468 94,900 0.007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59,637,379 99.6847 954,116 0.0699 3,345,618 0.2454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88,337,139 92.3555 7,029,815 3.4472 8,559,212 4.1973
就本议案的审议,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南金侠、南笑鸥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
避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2,718 99.8985 1,288,795 0.0944 95,600 0.0071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274,583 99.9514 565,730 0.0414 96,800 0.0072
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278,140 99.9516 564,273 0.0413 94,700 0.0071
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3,199,783 99.9459 636,830 0.0466 100,500 0.007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26,283 99.8965 654,130 0.0479 756,700 0.0556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54,783 99.8986 625,730 0.0458 756,600 0.0556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62,568,383 99.8996 619,430 0.0454 749,300 0.0550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1,349,691,838 98.9555 14,139,675 1.0366 105,600 0.007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子坤
唐诗君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