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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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069 号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律师
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
完整披露。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期限、议案,
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明确了本次股
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布了现场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载明了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以
现场会议形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 2 号振为科技园
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8 名,代表股份 405,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及补充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
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94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 99.9916%;反对 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40%;反对 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44,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00%;反对 21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89%;反对 21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7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946,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4%;反对 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00%;反对 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944,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 99.9892%;反对 9,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25%;反对 9,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7%;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8%。
   (五)《关于调整远期外汇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94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40%;反对 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忠            张潇扬
                          李稚宁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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