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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
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太原·贵阳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
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官龙村第二工业区11
栋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玉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会
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58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00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3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029,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35%。
投票的股东共计5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7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7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552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4,962,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六)、(十)为
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三)、(四)、(六)、(七)、(八)、(十)、
(十一)属于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885,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7,88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14,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67,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6.0709%;反对1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7,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81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6.9433%;反对8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10,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预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75,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29,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2871%;反对1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86,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39,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5047%;反对1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73,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26,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2367%;反对1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授权公司经理层开展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318,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6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807,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6.8607%;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72,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9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4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2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2266%;反对1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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