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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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于2023年7
月起担任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公司”)的保荐
机构并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金公司对公司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马思翀、彭昭朕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6年4月1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彭昭朕、崔迪君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以及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查看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
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制度文件;查阅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相关情况。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并收集了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复核公司相关公告,并与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访谈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
等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保荐机
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2024年11
月,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整体结项,并将募投项目“3D视
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
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就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
内相关决策文件、合同及财务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
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正常运
转,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应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
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募集资金使用、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马思翀               彭昭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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