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恒申美
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恒申新材”
“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
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杨盛、张培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证券简称 恒申新材
证券代码 000782
注册资本 68658.1509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忠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会路上浅口
联系电话 0750-61097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 月 29 日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
以下相关工作:
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
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及
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 盛 张 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