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恒达新材本次为全资子公
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最终以银行信贷担保余额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姜文龙
股东构成 公司持有 100.00%股权
注册地和主要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81 号
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 纸制品制造、销售;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开发等
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纸浆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项目 2024 年(末) 2025 年(末)
总资产 93,402.14 106,231.27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 52,319.48 60,732.85
(万元)
营业收入 59,297.14 70,878.95
净利润 2,976.78 3,413.36
是否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恒川(杭州)纸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恒川(杭州)纸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3 年 11 月 6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姜晓丹
股东构成 公司持有 100.00%股权
注册地和主要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 397 号 20 幢 409-53 室
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 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开发等
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新材
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项目 2024 年(末) 2025 年(末)
总资产 6,428.01 8,811.23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 2,901.59 7,057.78
(万元)
营业收入 23,440.35 50,834.41
净利润 411.29 1,656.19
是否为失信被执
否
行人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具体担保
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
体事宜。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为 60,000 万元,对外担保总余额
为 6,576.2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70%。
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外,未对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情形。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提升
子公司的融资能力,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
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将加强
资金管理,对提供担保对象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
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担保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增强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本次担保是综合考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公
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鄢 让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