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 号),广东华特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公司”、“发行人”)获准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 6,46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646,000,000.00 元。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
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华特气体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
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43
主要办公地址:
楼 02-07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罗榃、翁嘉辉
项目联系人 罗榃
联系方式 020-38381556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68
注册资本 119,996,377 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
注册地址
岭脚东侧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
主要办公地址:
岭脚东侧
法定代表人: 石思慧
实际控制人: 石平湘、石思慧
联系人 万灵芝
联系方式 0757-8100881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3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4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中信建投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况;
向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华特气体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告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中信建投证券
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特转债”)的保荐机构,
原委派罗榃先生、李少杰先生作为“华特转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少杰先生
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委派翁嘉辉先生接李少
杰先生继续履行“华特转债”持续督导责任。本次变更后,“华特转债”持续督导的
保荐代表人为罗榃先生和翁嘉辉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
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
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华特气体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