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兴尧)
作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度诚信、勤勉、
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要求积极出席 2025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
议案,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李兴尧,男,1972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本科学
历,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5 年 8 月担任仪征化纤集团
公司资金会计职务,2003 年 4 月担任常州永申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职务,2010
年 9 月起任教于常州大学。曾任常熟国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诺得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本人自 2022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经
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在后续的独
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将持续关注独立性自查事项,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
要求。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席董事会 6 次,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
议的情况;出席了 2 次股东会。
本人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审慎行使
表决权。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认真审议,均投
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
委员。2025 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相关事项,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具体如下:
提出的重要
委员会名称 成员情况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1.关于同意将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2.关
于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 全体委员一
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 议案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5.关于
公司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全体委员一
李兴尧(主任委 审议通过:1.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一季
第三届董事会审 2025-04-28 致同意各项
员)、邵家旭、 度报告》的议案。
计委员会 议案
戴丽芳
审议通过:1.关于同意将公司 2025 年半
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全体委员一
及其摘要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5 年
议案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全体委员一
审议通过:1.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
全体委员一
第四届董事会审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邵娜女士为公司财
计委员会 务总监的议案。
议案
审议通过: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全体委员一
第三届董事会提 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名委员会 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
井然哲(主任委 议案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员)、李兴尧、
俞卫忠 全体委员一
第四届董事会提 审议通过:1.关于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
名委员会 议案。
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尚未涉及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前审核的议题。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况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包
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
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促进公司
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
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五)其他履行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股东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实地考察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有效沟通和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
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点审视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财务内控
的有效性及财务风险管控的完备性,确保公司在财务运作与信息披露方面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2025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
为 2 天。
(七)保护投资者及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的工作情况
景优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向公司传递最新要求。同时关注市场规
范运作案例,针对高频易违规事项,建议公司建立信披合规报告机制,从而起到警
示预防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够做到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
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不断加强对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履职能力。
三、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股东均
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披露的《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等各项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
进行审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何泽红女士因换届选举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其离
任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聘任邵娜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经
审核,本人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俞卫忠(董事长)、戴丽芳、俞丞、冯凯为公司非
独立董事,选举李兴尧(会计专业人士)、邵家旭、井然哲为公司独立董事,共同
组成第四届董事会。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聘任俞卫忠为总经理、俞丞为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邵娜为财务总
监。对于提名及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本人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关于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要求的相关规定,本人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确定及 2025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薪酬是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该议案已
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任务设定相适应,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及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
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
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
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尚无急需改进的事项。
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在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等,在董事会讨
论重大事项前,要求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门针对具体议案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法规、
政策依据等材料。时刻关注公司动态,重点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变
化,综合判断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提
出自己的见解。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业务管理部门
与本人保持了定期沟通和交流,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本人严格遵守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和职业操守,
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
展发表了专业性意见,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同公司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审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积极地为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和规范运
作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李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