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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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6 年 4 月 20 日 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八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业务主管及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经营管
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
均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可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与投资
者交流,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
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提供便利,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在发布股东会
通知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五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
者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上证 e 互动平
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
问题进行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或回复。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对拟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应报董事长进
行审批。未经审核通过,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
提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及时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和解答,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
书也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汇总梳理投资者关注度较高和较重要的问
题,并将问题及答复、相关分析汇报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七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预先提供调研提纲,接待人员应
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材料于调研前二日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
介、咨询问题等。接待人员对投资者咨询问题的答复内容以公司披露的内容为准;
如有无法当场答复的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投资者调研承诺书》(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
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上述规
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
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附件:
              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或研究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至少
两个工作日前告知你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公司或研究机构)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消除对你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开展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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