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强化薪酬
管理的规范性、透明性与合规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水平,确保外部竞争力与内部公平性;
权、利”统一;
化正向激励的同时,对违规、失职等行为建立追责与薪酬扣减机制;
准及调整依据充分披露,接受股东及监管机构监督。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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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薪酬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薪酬政策、考核标准及方案,监督薪酬执
行情况。具体职责包括:
激励等),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构成;
绩及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水平及个人绩效相匹配;
薪酬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履行职责,确
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透明。
第五条 配合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为薪酬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薪酬总体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及市场水平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避免过度激励或短期行为,注重长期价值创造。
薪酬分配应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及生产一线倾斜,合理控制普通员工与管理层
薪酬差距。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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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八条);
职责、工作量及贡献度确定,由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除津贴外的其他
薪酬(如绩效奖金、中长期激励等)。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以下三部分构成,具体比例根据岗位特性及公司战略
动态调整:
求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按月发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年度经营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挂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不低于 50%的绩效薪酬需在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且经审计后支付,以强化业绩真实性与长期责任;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中长期激励旨在绑定核心团
队与公司长期利益,引导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 薪酬发放流程
缴个人所得税及法定款项后支付;
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且经审计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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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薪酬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财务部支付;
薪酬委员会确认及股东会授权后实施。
第十条 代扣代缴与合规要求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代扣代缴
以下款项:
及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离任薪酬处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期及实际绩效计算应发薪酬(含绩效奖金、津贴等),经薪酬委员会审核后发放。
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相关薪酬:
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薪酬追索机制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重新考核并追索:
新评估其薪酬发放依据,对超额发放部分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发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并对已发放部分全额或部分追回;
纵行为,相关薪酬应予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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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酬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原则
薪酬体系应动态适应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发展及市场变化,每年或必要时进
行调整,确保薪酬的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力。调整需遵循以下依据:
高管薪酬数据(通过市场薪酬报告、公开披露信息等渠道获取),分析薪酬水平
的市场分位值;
购买力不降低;
金流状况等)及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调整;
导致的个别薪酬调整;
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可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披露
若公司出现以下情形,需在薪酬审议环节特别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冲突解决与合规优先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六条 生效与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制度的解释权与修
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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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管合规承诺
公司承诺,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确保薪
酬决策程序合法、透明,薪酬水平合理、公允,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及公司长期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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