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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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前款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子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者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
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一: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经办人员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否填写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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